中央提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允許試錯👩🏽🦳、寬容失敗,以提高領導幹部謀劃🫎、推動、落實改革的能力,引導幹部樹立與全面深化改革相適應的思想作風和擔當精神,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幹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今年全國兩會上💱,李克強總理在報告政府工作時也提出,大力弘揚創新文化🎋🤎,厚植創新沃土,營造敢為人先🦸🏿、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然而👰🏿,在具體實踐中,這個邊界和分寸該如何掌握,該如何正確運用這一指導原則?不少人對此感到困惑。本期特別邀請摩登6娱乐法學院教授王世濤分享其思考和研究心得📡。——編者所謂“試錯”,是英國著名哲學家波普爾創造性地提出的一種科學研究範式⚉,與“證偽”密切相關。波普爾強調,任何經驗事實都具有可證偽性,科學理論都只是暫時的💇🏽♀️、尚未被證偽的假設,從而否定了將科學等同於真理的迷信🏓。“試錯”是“證偽”的常用方法👨🔧,即在待解問題上選擇一個可能的應用解法,經過驗證後如果失敗🗂,則選擇另一種可能的解法再接著嘗試,直到產生出正確結果時結束。然而,“試錯”的方法具有一定局限性🧑🦱,它通常在沒有其他可以利用的規則時,適用於問題比較簡單或範圍比較有限的情形。因其比較單調乏味且耗時費力,通常被作為解決問題的最後一種手段🕯。當然,“試錯”並不意味著非理性地任意嘗試,試錯者應當有條理地操控各個變因,從而整理出最有機會成功解決問題的解法⟹。
改革是一種創新,是為前人之未曾為,因此,改革本身就是一個試錯的過程👇。改革可以寬容試錯🧖🏽⛱,但不能容忍不作為。可以說,應當允許改革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長期以來“摸著石頭過河”在改革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改革試錯的寬容存在一定的界限。
首先,寬容試錯不能寬容違法。我國改革開放伊始,法律初創,諸多領域的法律處於空白,許多改革措施無法可依。此時,當然不能因為沒有立法就停下改革的腳步。為了推進改革,鼓勵先行先試,在試錯中摸索,進而為法律的製定和完善積累經驗。然而😿,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日益完善,改革所涉及的各領域已經逐漸實現了有法可依。此時🐕👇🏻,應當盡量避免改革的盲動性,過去是“摸著石頭過河”👨🏿🎤,現在則應當是“沿著法律的航標過河”🍯👁。
因此,寬容試錯不能逾越法律邊界🧒🏽。特別是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國的今天,試錯可以寬容,但破壞法律秩序不能寬容,這是一條紅線。以往在改革過程中,有人提出過“良性違法”命題,即當法律滯後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時👨,基於改革的需要或者善良的願望⛹️,可以突破法律的框架🍗。但問題是🏇:改革本身即是一種試錯,存在“改錯”的可能,為什麽要以違法為代價?改革是利益的再次分配及權力的重新配置,誰來保證改革的主導者不是出於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誰有資格來評判法律是否滯後?如果法律滯後🥤,或者法律不符合特定群體所謂善良的意願,就可以不再被遵守,那麽,社會還會有秩序嗎🦶🏻?當法律的正義性(要符合普遍善良的道德)與法律的規範性(保障國家的法律秩序)發生矛盾沖突時,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的解決方案是🫲🏻🧒:除非法律違反正義達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否則法律應當被遵守👨🏻🦼➡️。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在改革的過程中,法律不能被隨意拋棄𓀀🖖🏼、任意突破。因此🤙🌇,當下要轉變傳統改革發展的理念🫴,不能先改革,後立法😲,而應當是先立法🫵🏽,後改革🎦🦫。應當在法律基礎上,以法律為先導進行改革ℹ️。
其次,寬容試錯要顧及損益✌🏿。當沒有明確的法律可以遵循時🧍🏻,改革可以試錯,但必須確保付出更小的代價。誠然,寬容試錯不是無條件地寬容改革失敗,不是容忍公權力的濫用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在我國,一些地方領導以改革之名👳🏼♀️,上任伊始往往提出花樣翻新的城市發展願景,大搞“政績工程”或“面子工程”,而一旦決策失誤造成國家重大損失時卻很少被問責,其也會借口說改革允許失敗🪖、容忍錯誤🤷🏽♀️。
筆者認為🙍🏼,社會的重大改革💅🏻,特別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改革,不能輕易試錯🌾,應當充分論證、謹慎施行。因為社會實踐領域試錯的過程往往是不可逆轉的,一旦造成災難性後果,無法挽回🧰、難以補救。
著名經濟學家李稻葵教授認為🍁,改革的本質是漸進式的改良,而非對現有體製和利益格局的革命。改革本身應該是和平的,應該是利益各方可以平和接受的😔,而不是通過暴力剝奪的方式強製推行👮🏿♂️。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已經成為很多大城市的通病。居民小區的封閉是城市交通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將所有城市小區全部開放🧆,實現小區內道路的社會化及道路資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狀況將大大緩解🦸🏻♂️。所以,有專家建議開放居民小區。果真要將這一體現“具有前瞻性的城市發展理念”的建議付諸實施,卻存在違法🧑🏼🎓、侵權之虞。最近,具有頂層設計性質的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具體提出了一個指導性原則👨🏽🔬,就是未來在城市規劃過程中🧜🏽♀️,不再允許設立封閉式小區👮♀️,而已經建成的封閉式小區要逐步打開👩🏿🔧。遵循李稻葵提出的改革原則,實現這一領域的改革🧖🏿♀️,需要進行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的完善,政府應當穩妥推行,充分兼顧各方利益🧝🏿。也就是說🙆♀️,應當通過利益各方平等參與的協商機製達成妥協。只有這樣🚹,這一改革才能被普遍接受,其代價才會降到最低。
再次,當改革有法律規範作為依據時🐥,不能隨意試錯🤏🏻。當新生事物的出現不能被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所涵蓋時👉🏼,改革應否試錯🥝,如何試錯呢🧘🏿?對於近兩年出現的“專車”服務,由於現行法規製度的局限,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尚無法對“專車”司機的駕駛資格🦹🏿、服務質量進行有效管控🤚🏿,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因此🏌️♀️🧑🏽🦳,有人主張“一禁了之”🤵🏿♀️。然而,當下傳統出租車並不能很好滿足人們的個性化出行需求,“專車”的出現,也確實改善了個性化出行的條件👐🏿。因此,有經濟學者認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放松對“專車”的管製,大力扶持其發展🚚。由於頂層設計尚不明朗,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際上正在分別進行“試錯”:一些省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默許“專車”存在,對其采取放任態度🤘🏿;而有些省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則將其視為“黑車”進行查處🌖。對此,交通運輸部的原則是🫏:既不放任也不禁止,將“量體裁衣”設計新的管理製度🚂🛷,給“專車”這一全新服務方式一條合法的出路,依法合規鼓勵其規範發展。
寬容試錯還要防止改革過程中非理性地冒進🧚🏻♀️,我國建國初期曾因為冒進付出過慘痛代價♻️,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不能讓這樣的悲劇重演。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更不能讓試錯成為權力專斷、任性的“盾牌”🏋🏼♂️。
(作者系摩登6娱乐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