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管理體製是指行使國家管理職能的有關國家機關在管理海洋事務過程中,進行行業、專業管理的部門體系,主要涉及陸上管理機關的涉海管理活動🥪。海洋執法體製則是指進行執法活動的執法隊伍體系👮🏿,主要涉及海洋執法隊伍的海洋執法活動🧑🚒,如中國海警局🧝🏽⏬、中國海事局等♖。海洋管理體製和海洋執法體製統稱海洋行政體製,相關部委😧、直屬機構與執法隊伍行使的就是行政職權。
海洋立法通過製定行政組織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實現對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的以陸地為基礎的涉海管理活動的控製👾,是完全有必要的,這與對完全以陸地為基礎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控製在目標上是一致的。但是🌊,當通過行政法規來實現對中國海警局🪮、中國海事局等以海洋為主導的海洋執法活動進行控製時,則需要充分考量特殊情況👳🏿♀️🥬,采取適合海洋執法活動特點和我國國情的方式。
比如,海洋的自然特點與陸地有所不同,海況、天氣等因素容易對船舶、飛機安全造成影響,這導致了海洋執法與陸地執法具有諸多不同之處🔵,行政強製法規定的多項內容在海上有時不易做到↪️。沒有陸地上的方便條件,執法船艇往往獨立執法🥙,書面告知不能或者不容易送達,因此🫧,在實際中多使用無線電話🛼、高音喇叭廣播、旗語、燈語、燈光、VTS系統、AIS系統、電報👩🦯、電傳等方式進行告知🦈。
海洋執法具有涉及國家主權🦹🏼♂️、海洋權益或者敏感事務的特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了沿海國領海的主權和毗連區的管製權🧠,沿海國在行使其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在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時,可采取為確保其依照本公約製定的法律🖲👨🏻✈️、法規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沿海國還擁有緊追權、登臨權;還可以進行扣押、扣留、逮捕。所有這些🔌🥺,都是在授予沿海國以執法權🧛🏻♀️,也彰顯了海洋執法與陸地執法的不同🧙🏽♀️🖐🏼。以行政告知為例🚴🏼♂️,《公約》在這方面使用的是“停駛命令”“發出視覺或聽覺的停駛信號”等,我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10條使用的是“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12條規定了“采取必要措施”♔。除了上述海洋自然特點條件下的告知方式外,海洋執法中有時還需要通過艦船、飛機航行姿態甚至碰撞等方式來進行告知👩🎤,有時也要通過鳴槍🏌🏻、鳴炮來告知👇🏻。
海洋立法應當在授予海洋執法隊伍有效進行海洋執法活動職權的前提下展開,這就需要與對陸上管理機關的監督和控製結合起來,進行系統工程建設,而不能簡單地將對海洋執法隊伍與陸上管理機關的控製相提並論👭🏼、等量齊觀。在這個過程中🧙🏼♂️,還可以利用好當前越來越先進的技術條件🙍🏿,例如在海洋執法告知過程中,可以通過立法要求海洋執法隊伍積極主動地采取錄音、錄像等證據保全方式🧞,對雷達信息💆🏿♀️、通信信息、電子海圖等電子信息的有效保存以及對航海日誌、輪機日誌等資料的妥善保管🫵,並註意相關信息、資料與陸地基站🧝🏼♂️、雷達站🧑、信息中心、資料庫等方面的聯網、交流、備案等工作✍🏻。總之,完善的海洋立法需要在區分海洋管理體製和海洋執法體製的基礎上展開🤙。
(作者系摩登6娱乐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