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小偷猖狂作案卻因未達到法定額度而逍遙法外,致刑法條文被嘲諷為不完善的;某某法律頒布實施卻因未滿足部分階層利益而廣為詬病,致立法機關被謾罵為愚蠢的🤴;某某原告幾經起訴卻因未提供充分證據而駁回申請🤾🏽🤟🏽,致人民法院被稱作是“吃閑飯”的。生活中,此類以道德來評價法律的現象已是屢見不鮮,但我認為,我們必須拒絕用道德評價法律🍕。
拒絕用道德評價法律,是理清道德與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我們知道🏋🏼,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錯綜復雜,沒有絕對明顯的界限。追根溯源🤵🏿♀️,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沖突普遍化為歷史背景的法律規範的產生略晚於人類社會形成之初的道德規範🛰。但這並不意味著道德規範中某些約定俗成的正義判斷自然而然地進入到法律規範中,因為這裏不存在亞裏士多德和柏拉圖師生那樣的誰教誰的問題🧑🏻🍼,即使有相似之處💒,也是二者的相互作用,既相互影響,又相互獨立,絕非單方面由日益形成的道德判斷左右了法律規範的製定,亦非單方面由後來居上的法律條文指定了公共道德的去向📊🧑🏻🏫。所以,在梳理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時,我們首先決不可用道德去評價法律,同樣也不能用法律去評價道德。
拒絕用道德評價法律🧝🏻♂️👽,是明確道德與法律方向的最低標準🐘。在中國古代,按照千百年來一以貫之的“以道德教化為主📕、以法律調整為輔”的正統法律通論👨🏻🍳,道德與法律的方向似乎沒有什麽不同,均指向了維護皇權或者神權下的統治。直到西方法學家於法律中劃分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並對生活各領域加以調整時,我們才能從其中窺探一二💇🏼♀️。公共道德的形成來源於社會交往的人際關系,導致了其調整的方向遍及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不關心同誌☂️、不尊敬老人等,對人的要求可高可低🥫,廣度遠超法律。而法律調整的方向是那些對建立正常社會秩序具有比較重要意義的社會關系,只是為了維護基本社會秩序,其往往強製執行的是最低限度的公共道德,故“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喪失了拒絕用道德評價法律這一最低標準✢,而將道德和法律混為一談,認為二者殊途同歸🧑🏻🎄,作用相同,不加以區別完善⤵️💇🏻,就難以完成最大程度發揮道德與法律各自本身賦予的使命的任務了。
拒絕用道德評價法律,是規範道德與法律方法的主觀要素。道德與法律的明顯區別之一在於義務特點不同。法律義務要求人們作為或不作為時只考慮外部行為本身是否與法律規定一致🧑🌾,若一致即予以肯定性評價;而道德義務要求人民作為或不作為時📢,不僅要求行為一致,也註重對動機的考慮。比如為謀得財產利益而收養無助老人💅,在法律上是被肯定的🪃,在道德上是被譴責的。而令人費解的是👨,這種譴責時常被冠以“立法機關是愚蠢的”、“法院是‘吃閑飯的’”等罵名🙃。其原因就在於人們主觀上將道德與法律的調整方法視為等同👨🏻🏭,道德方法無力解決的問題被“推”給了法律,法律解決不了的話則將問題歸咎於立法機關或者法院🧑🏻🦼,這是什麽邏輯💉?要知道🦹🏼♂️,法律有其自身的調整方法,靠國家強製力“硬約束”👩💻;道德亦有其獨有的製裁,靠輿論的譴責“軟約束”💂🏻♀️。且不論兩種約束方式的效力大小,其二者約束的對象、調整的範圍就不具有可比性,又怎能交叉適用✍🏼。所以🧑🏿🚀,在規範道德與法律調整方法時,必須摒棄用道德評價法律的主觀要素,避免先入為主,陷入認識錯誤的尷尬局面。
近年來的網絡博客👳🏽♀️🥑、留言的盛行🚵🏽,讓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得以更廣泛的實現,但在這鋪天蓋地的網絡評論的背後,卻處處“彰顯”著評論者的無知。我們不能強求每一個人都能了解法律♊️✸,理解法律,就像我們不能強求每一個人都有高尚的道德一樣👩🏼,但也不能容忍將一切社會問題,小到公交車上強製讓座、一定年齡必須結婚之類的問題,大到國家對外援助數額的問題👬,都歸結到法律是否健全,法院是否履行職責上來🧑🔬。這樣的道德評價法律是不合理的,若是如此,法律的謙抑性🙆♀️、滯後性何以體現🙍🏼♂️?若法律能解決一切問題,那流傳千年、華夏兒女引以為傲的道德判斷又有何用👎🏼?
法律與道德抑或是宗教🏊🏽♂️,均有其存在的價值,我們之所以對法律的期望如此之大,是因為我們感受到道德製裁的無力、宗教約束的有限,唯有依靠法律的國家強製性才能取得立竿見影的效果。但這絲毫不能作為用道德評價法律甚至貶低法律的借口🙋🏿♂️,法律有其指引的方向、調整的方法,唯有拒絕用道德評價法律🤚🏿,做到客觀、準確得分析法律🦹🏽♂️、研究法律,才能在彌補道德、宗教的不足的同時,確定法律的範圍,勾勒法治的藍圖。